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20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研究生教育

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积极配合中山大学自2007年全面试行的以资助机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和《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医院设立“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小组”,挂靠科教处,负责有关奖助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肖海鹏
副组长:陈 虹 叶苏娜
成 员(按姓名笔画排序):
王卓青 叶苏娜 陈 虹 吴 彧 沈 俊
张 萍  肖海鹏 唐月芬
二、构成及资助对象  
㈠ 奖助金由学校专项资金、导师科研经费和医院专项资金构成,包括学费和生活津贴两部分。
㈡ 资助对象:非在职全日制攻读学术型和医学临床学科的奖助类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履行导师“助研”工作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职责。
三、类别和资助额度  
奖助金分设硕士生奖助金和博士生奖助金两类。获资助的最长年限在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即硕士研究生为三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为五年。
㈠ 硕士生奖助金  
获得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医院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如下。
第一学期为集中授课阶段,生活津贴标准为400元/月,由学校专项资金部分发放。
第二学期及第二、三学年为临床训练和临床实验阶段,生活津贴标准为1100元/月,其中学校专项资金部分400元/月,医院专项资金部分700元/月。
㈡ 博士生奖助金  
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导师科研经费和医院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如下。
1、临床型博士研究生:
第一学期为95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350元/月。
第二学期为13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第二、三学年为15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8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2、科研型博士研究生:
第一学期为600元/月。
第二学期为13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第二、三学年为15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8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3、硕博连读生:
自第二学年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开始,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第二学年的第一个学期为95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350元/月。
第二学年的第二个学期及第三学年为13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第四、五学年为15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8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4、提前攻博生:
在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后(入学后第三学年),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第三学年的第一个学期为95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350元/月。
第三学年的第二个学期为1300元/月,学校和导师部分6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第四、五学年为1500元/月,其中学校和导师部分800元/月,医院部分700元/月。
四、奖助金的申请和基本条件
㈠ 申请  
奖助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第一学年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由考生在入学复试时提交,下一学年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由学生在本学年结束前两周提交。
奖助金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新生奖助名额在每年编制招生计划时初次下达,学校可在录取阶段根据各院系的生源和实际招生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在第二学年,硕士生的奖助名额将有适度增加,各院系的增长规模由学校核定并下达。博士生第二学年开始的奖助名额,以实际考核情况而定。
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医德医风,尊师重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  
2、第一学年奖助金申请者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优良,综合考核优秀。  
3、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者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较好的履行“助研”或住院医师等工作职责,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4、医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指标,择优资助。
㈢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5、考核年度“助研”或住院医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6、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7、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8、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9、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10、 硕博连读生在确定资格后、提前攻博生在进入博士生阶段培养后,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生者;  
11、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12、违反医院相关规定者。
五、奖助金评审
㈠ 新生的奖助金评审  
各临床科室在复试录取阶段,根据医院下达的奖助指标,按要求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综合考核情况,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提出建议奖助的名单,经医院审核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㈡ 奖助金评审 
学校在每年6月份核定各院系下一年度在读研究生可获奖助金人数,并通过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下达到各院系。  
1、医院根据各教研室的建议名单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内公示,并在8月初报送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2、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对医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下达。  
3、未能继续获得奖助金的申请者,将从下学年开始停止享受奖助金,按其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下一学年学费,且不再享受生活津贴。  
4、对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医院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小组直至学校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小组应及时处理。
六、奖助金的日常管理
㈠ 奖助资金账户的管理  
1、医院设立奖助金专项账户,由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负责奖助资金的监管、划拨、发放、审计等。  
2、研究生科负责向财务处会计科提供每学年发放奖助金生活津贴的研究生名单及发放标准,并负责每月向会计科报送奖助金生活津贴发放变动通知。  
3、有关博士生导师应在科研经费帐户预留足够余额,以便按时划拨招生配套经费。导师应在当年五月底前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向研究生科提交可足额划拨配套经费的经费本,由研究生科汇总后报送财务处会计科统一划拨,会计科应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研究生科。
㈡ 生活津贴发放管理  
1、研究生科每月15日向财务处会计科报送奖助金生活津贴发放、修改通知书。会计科于次月9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内。  
2、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后,医院即开始发放生活津贴。
获得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即发放生活津贴。进入临床训练或临床实验阶段,医院开始发放医院专项投入的生活津贴。
3、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助金享受状况不变。获准转学院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月起由接收单位发放。
4、病事假的管理:按实际考勤情况计发。
5、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将暂停发放奖助金生活津贴。
⑴ 休学
⑵ 出国(出境)学习和研究时间超过一个月。
暂停领取生活津贴的研究生应在回院报到并恢复学习的当月,到学校及医院有关部门办理续发生活津贴的手续。当月15日前受理的,从当月起恢复发放;当月16日后受理的,从下月开始恢复发放。
6、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查实之日起中止享受奖助金,并按标准缴纳学费,缴费时间从中止之日起至本学年结束的实际时间计算。  
⑴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⑵ 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⑶ 考试作弊或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⑷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⑸ 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7、硕博连读生在确定资格后、提前攻博生在进入博士生阶段培养后,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生者,自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之月起停发博士生标准生活津贴,也不再享受硕士生生活津贴,并按标准缴纳学费,缴费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至本学年结束的实际时间计算。
七、其他  
㈠ 享受奖助金的研究生,仍可参加各项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其中参加“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并获奖的,学校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再享受奖金。  
㈡ 享受奖助金的研究生不参加资助性的奖学金评选。  
㈢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家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该类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参照现行的标准发放。
八、本办法由科教处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7级开始执行。